原告付某贵、张某会诉被告冯某某等
生命权纠纷案
原告一审代理词
2021年1月7日,两原告之女付某与案外人李某铭(两人系情侣关系,均为某大学在校学生)通过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民宿APP预订绵阳市涪城区民宿一间。2021年1月13日,两人共同入住到该民宿。2021年1月15日,付某、李某铭两人被发现在该民宿中死亡。2021年1月20日,在案件承办机关涪城区公安分局花园派出所主持下,经原告付某贵(付某之父)、案外人李某铭家属李某芳与被告冯某某(该民宿经营者)共同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付某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付某、李某铭均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所致死亡。
原告付某贵、张某会(系死者付某的父母)起诉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被告冯某某及第三人等共计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共计119万余元。
二、诉争焦点
1、本案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
本案为两名死者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死者均为在校大学生,两名死者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原告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0条之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应按照死者李某铭的户籍地广东省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赔偿。被告及本案第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均主张绵阳市为两名死者的经常居住地”。本案绵阳市应认定为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当依照四川省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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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及具体的责任份额
本案涉及众多的责任主体。其中较有争议的是民宿APP的经营主体、燃气经营主体绵阳某燃气有限公司是否须对本案承担侵权责任。
三、代理词主文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苟静、陈杰律师依法接受本案原告付某贵、张某会的委托,就原告付某贵、张某会诉被告李秋某、周某某、冯某某、李某缈、绵阳某燃气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万某斯经营部等生命权纠纷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告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开庭后,经过法庭调查和原、被告之间质证,本案的事实已非常清楚,现归纳本案诉争焦点并就诉争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赔偿标准
(一)根据法律规定和类案裁判观点,本案在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应当采用广东省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赔偿。
1、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应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1180条之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多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原则上应当适用数额相同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在本案中,两受害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及理解与适用,本案原则上应使用数额相同的死亡赔偿金。
2、本案不宜将绵阳市认定为受害人经常居所地。同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就高不就低的条文内涵,本案按照受害人李某铭户籍地计算死亡赔偿金具有合理性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只要住所地标准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标准,即可按照住所地标准或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赔偿金当无争议。本案争议在于:1、绵阳市是否为受害人经常居住地?2、在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住所地标准不一致时,应适用何种标准?
(1)针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第159-160页)提到,“司法实践中,对“经常”的判断一般依据的是时间标准。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住院治病的除外)。该条确立了认定“经常”的两个条件:一是最后连续居住,这里的“最后”表明,只计算纠纷时的连续居住,而不考虑在此之前有无连续居住情形;二是连续居住1年以上,强调的是居住满1年,不能中断。因为只有持续的居住才有可能形成生活、社交的中心,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受害人李某铭虽然在绵阳就读大学,但其除上学期间外,在寒暑假、疫情期间均在户籍地广东省与家人生活,其并未在绵阳连续且无中断地持续居住,且其因读书原因在绵阳暂时居住,并不表示其有在绵阳市长期定居的打算。
(2)针对在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住所地标准不一致时,应适用何种标准的问题,涉及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该法律规定,在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住所地标准不一致时,选择适用较高的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本条的应有之义,理由在于:
其一,从该法条设置的立法目的来看,死亡赔偿金数额未限制为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人赔偿的数额、保障权利人赔偿权利的实现,在计算赔偿金时也采取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因此,原告只要能证明李某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任意一个地方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地法院四川的标准,就可以按照标准较高的来计算。按照这一条文的内涵,在户籍地标准的适用明显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与经常居住地标准时,不应限制户籍地标准的适用。
其二,从上述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根据上述条文的文义表述,该条采用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两个概念,两个概念之间的连接词为“或者”,因此两个概念应当为选择的关系,而非包含的关系。也即这里的住所地的内涵明显应理解为经常居住地以外的户籍地或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地.
其三,死亡赔偿金应以填平、弥补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为原则。受害人李某铭虽在绵阳读书,但其家庭支出均系广东省标准,家庭收入亦来源于广东省,参考广东省居民消费水平,广东省抚养、教育子女的成本明显高于四川省。同时,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若按照四川省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将难以抚慰死者家属受到的财产损失,因此,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应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确定,以填平受害人、家属的损失为原则。
最后,根据2021年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1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54854 元。相较之下,四川省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444元。因此,将绵阳市认定为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存在受害人户籍地标准明显高于绵阳市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这一事实,在广东省的标准更高的情况下,若仍按照四川省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符合上述法条在选择赔偿标准时就高不就低的应有之义。根据相似判决(2019)鄂12民终1599号观点:“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标准高于经常居住地标准,可以适用户籍所在地标准计算......”本案适用受害人李某铭户籍所在地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和相似案件裁判观点。
二、关于本案各被告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付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所致死亡”,根据四川卓越蜀能电力设备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一氧化碳产生的原因为:“热水器燃烧不充分,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超标;热水器燃烧后产生的烟气未全部有效排出室外,一部分经热水器的排气口与排烟管的端部连接处缝隙扩散到房间,另部分经排气管出气口与阳台推拉窗连接处缝隙扩散到房间。”同时鉴定意见指出:“热水器排气口与排气管道之间的缝隙以及排气管出气口与阳台推拉窗连接处缝隙导致燃烧后的烟气排放到室内,存在安全隐患。”另根据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阳台西墙上有一“小天鹅”燃气热水器,热水器顶部排气口与排气管连接处有缝隙,排气管末端位于窗外。阳台其余未见异常。”
(二)被告李秋某、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李某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案涉民宿经营旅客住宿应当遵守该办法。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案涉民宿并未向公安机关申办《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开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冯某某作为民宿的经营者应对客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因其经营的民宿燃气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过程中也未对热水器的安全性能等进行检修、关注,在热水器出风口管道存在脱离、热水器烟道因窗户挤压变形严重情况下,未及时将热水器报修、整改、或更换,也未安放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受害人入住后一氧化碳中毒致死,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被告冯某某在不具备宾馆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经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李秋某、周某某明知其租住给被告冯某某、李某缈的房屋是用于经营民宿,在被告冯某某、李某缈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业经营,李秋某、周某某没有及时制止;李秋某、周某某和冯某某、李某缈对出租屋内热水器的安装现状均知情,李秋某、周某某在明知热水器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没有及时要求冯某某、李某缈整改;李秋某、周某某明知冯某某、李某缈不具备旅馆经营资格而仍然放任冯某某、李某缈从事旅业经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案李秋某、周某某和冯某某、李某缈因共同过失导致本案死亡结果发生,故李秋某、周某某和冯某某、李某缈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绵阳某燃气有限公司的检查义务应是针对用户安全用气的全方位检查,案涉热水器系以燃气作为燃料,亦属于燃气公司检查范围。在案证据表明,被告绵阳某燃气有限公司未履行两年一次的入户检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绵阳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之规定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之规定履行对案涉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法定义务。且案涉热水器系以燃气作为燃料,亦属于燃气公司检查范围。燃气公司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行为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其应当承担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本案绵阳某燃气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履行了对案涉房屋的入户检查和履行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义务。
(四)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经营者资质审核法定义务,让不符合开业条件的“民宿”上线运营,误导消费者消费,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APP”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有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且在明知民宿不符合开业条件仍然验收通过让其在APP上推介,误导本案受害人对民宿安全使用状态的错误认知,误导消费者入住。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之规定,以及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主动作为,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民宿平台经营者资质的审查,其明知冯某某经营的民宿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当与经营者冯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附送:
1、相关法律规定;
2、类案判决书;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159号);
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5《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代理律师:苟静 陈杰
时间:2022年4月10日
四、法院的裁判结果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3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绵阳市非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本案应按照死者李某铭的户籍地即广东省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赔偿。同时判决民宿APP经营者天津某旅宿旅游有限公司、燃气经营者绵阳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各对本案承担10%的侵权责任。本案二审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7民终16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
律师后语
民宿经营平台作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主体是否承担责任,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而这一争议焦点进一步涉及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义务及燃气经营主体对用户安全用气检查义务的认定问题。
本案代理后,代理律师调取了与本案相关的大量证据材料,开展了大量检索工作,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对案涉民宿进行了证据保全,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一氧化碳产生的原因及案涉民宿燃气热水器的质量、安装进行了鉴定。在庭审中,代理人与各被告及第三人就本案的责任认定、赔偿问题进行了反复辩论,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观点,依法判决民宿APP经营者、燃气经营者等主体对本案承担责任,在赔偿范围上按照广东省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赔偿,依法保护了受害人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平台app对于其经营主体的监管义务及责任、燃气经营主体对安全用气的全面检查义务,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姓名:苟静、陈杰
电话:18398405486/13981187711
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