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某公司破产管理人拒不认定职工职权,职工无奈起诉至法院。法院:职工胜诉!
案件情况:
被告xx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25日,2014年9月5日,被告xx公司以其负债数额巨大,现已资不抵债为由,向xxx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4年11月19日,x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xx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xx公司管理人。2018年7月20日,原告何XX就其从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共计19个月)在xx公司的工资中进行债权申报。2019年1月21日,xx公司管理人向原告何XX出具《通知书》,告知其申报的债权经再次核查后债权不成立。2019年2月15日,原告何XX诉至xx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何XX在xx公司处享有债权xx元。
庭审中,原告何XX与被告xx公司为证明各自主张分别举证提供了XX公司部分月份的工资表。被告xx公司举证提供了经财务入账的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的工资表。在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的工资表中有何XX的名字,工资载明为3500元,工资领款人盖章处空白无签名或签章。
案件分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就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记录、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控制的证据材料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
xx公司举示的财务入账凭证、工资表可充分证明何XX系该公司职工。
法院认为:
由于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xx公司是否欠付原告何XX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的劳务费。由于双方举证提供的工资表存在差异,本院认为xx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系该公司财务入账的工资表,且相对何XX提供的工资表较为完善,能客观反映工资发放情况,故对xx公司举证的工资表予以采信。该工资表显示,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的工资表中载有何XX的名字,但领款人盖章处无人签字。因此,本院认为xx公司在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尚欠何XX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的劳务费28000元(3500元/月*8个月)。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原告何XX在xx公司处享有劳务费债权28000元。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何XX在被告xx公司处享有劳务费债权28000元;
律师提示:
在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职工往往处于弱势。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职工应尽能收集能证明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费凭证、工服、工卡等,以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若权益已受到单位不合理侵害,则应及时咨询律师,委托律师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