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曾xx与刘XX、重庆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改判)
时间:2020-08-15
出租人起诉主张房屋资金占用费,法院:因出租人未及时配合承租人收房减少房屋占用损失,改判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位于重庆市北部新XX的房屋系刘XX、曾xx所有。2016年8月20日,刘XX、曾xx与刘XX、重庆xx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刘x
x、曾xx按约将商铺交给刘XX、xx公司使用。后产生租赁纠纷。
租赁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往往会因为承租人房屋占用费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本案中,法院认为:出租人决意通过诉讼解决双方租赁合同纠纷时,通常应当对案涉房屋的现状进行查看。若承租人已经搬离案涉房屋,出租人应及时接收,避免损失扩大。因此,足以证明在人民法院立案时,承租人已未占用案涉房屋。因此,关于承租人搬离房屋后的房屋占用费,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
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
三、刘XX、重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XX、曾xxx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xxx元;
四、刘X、重庆XX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X、曾XX垫付的物业费及水电费合计xx元;
五、驳回刘X、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律师代理被告后,通过分析判决书与案情,认为本案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出租人对房屋占用损失应具有适当的减损义务,后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获得改判,为当事人减少了违约损失。
律师提示:
为保障承租人利益,减少日后争议,建议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可自行收回房屋,以及出租人配合承租人交房的具体义务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