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xx涉嫌xx罪刑事案件(成功减少量刑)
时间:2020-08-15
洪xx涉嫌强奸罪刑事案件(成功减少量刑)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被告人洪xx通告社交软件“探探”认识被害人杨某某(化名)并互相加为好友,后被告人分三次前往杨某某家中,与杨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辩护思路:
律师工作:
1、查阅刑事拘留通知书等文件,审查拘留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2、询问洪XX家人,洪XX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以及平时的表现,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3、数次会见洪XX,了解基本案情。
4、数次联系办案民警,交流案情。
5、根据掌握的资料,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联系办案民警,帮助家属办理取保候审。
6、与检察机关沟通法律意见,根据掌握的资料,向检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作认罪认罚。
7、协助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并进行赔偿。
8、庭审中,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多次质证。
裁判结果:
本案从最开始量刑8-10年,后经过辩护人的多番努力,检查院更改量刑建议为4年半,法庭对上诉量刑进行了采纳。
辩护词:
以下是本案辩护词(考虑到本案案件系不公开审理,辩护词为简要版本,涉及案卷材料的部分已隐去。仅供参考)
洪xx涉嫌强奸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强奸罪一审案件的被告人洪xx之父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洪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详细查阅案件材料,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阳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并存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家庭生活困难、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等规定,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在现有量刑建议上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或对其适用缓刑。以下几点需要提请合议庭注意:
一、 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客观上相较于一般类型的强奸罪较轻。
1、从本案犯罪的起因来看,本案被告人洪xx的犯罪起因是与被害人在“探探”软件上相识并产生好感,其在被害人谎称真实姓名、年龄的情况下,受被害人主动邀请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三次犯罪行为均是在双方作为朋友交往期间实施,被害人系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
2、从被告人采取的手段来看,被告人未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对比一般类型的强奸犯罪,犯罪人总是伴有强烈的暴力、胁迫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在极端恐惧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从而违背真实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方式也会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的痛苦。但本案中,被告人洪xx在侦查机关多次讯问中均供述未对被害人使用语言威胁、暴力胁迫,被害人是自愿的。被告人的手段相比一般类型的强奸犯罪及强奸幼女型强奸犯罪均较轻。
3、从本案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较同类项强奸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更轻。被害人系对被告人发生好感之后,而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因被害人自愿因素的介入,导致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较同类型强奸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更轻。且本案犯罪人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客观上降低了对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及社会危害。
二、本案被告人洪xx未认识到被害人的真实年龄,其主观恶性较同类型强奸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更轻。
1、被告人并不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或认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关于在奸淫幼女的案件中是否需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的问题,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虽没有规定明知要件,但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简称《性侵意见》)第19条却明确了:性侵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但本案中,被告人实际上并不明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本案中的被告人构成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系法律推定“明知”,但实际上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同类型的强奸犯罪轻微。
2、被告人并不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由于被害人主动邀约、隐瞒并谎称真实年龄、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被害人的行为表现不同于一般的强奸案件被害人不自愿的行为表现,因此被告人并不明知行为的违法性,其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程度不高。
三、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过重,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最大限度地从轻量刑或对其适用缓刑。
1、“被害人未满十二岁”既是本案中的定罪情节,又是本案对被告人两次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该情节存在重复评价的情况。理由为:首先,发生关系时被害人未满12周岁从而推定被告人系“明知”,说明该情节已经作为本案定罪的法定要件进行评价,其次,因“未满14岁”量刑从基准刑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调整到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最后确定基准刑为5年,实际上对被告人已经进行了从重量刑的评价。再次,在以上基础上,又因“未满12岁”再在基准刑基础上增加量刑,再次对该情节进行了量刑评价。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以“发生关系时被害人未满12周岁”为由,从而增加量刑属于重复评价。
2、本案中,需要考量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的心理成熟情况和言谈举止情况,以及被害人过错情节。被害人系对被告人产生好感之后,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其自愿、主动行为是促使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诱因之一,因此被害人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根据《实施细则》第20条关于“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建议人民法院在考量以上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建议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考量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量刑情节,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40%。
被告人从轻量刑的情节包括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一直在交往且三次均是被害人同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且被害人存在过错、以及愿意适用认罪认罚等情节。其中,公诉机关在起诉时认定了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节,辩护人表示认可,请法庭依法予以采纳。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及收条。辩护人认为,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中,被告人洪xx既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客观上降低了其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应降低。况且,在刑事谅解书中,被害人家属明确请求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从轻、减轻犯罪嫌疑人洪阳的刑事责任”。因此,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赔偿数额、被告人家庭的赔偿能力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最大限度地考量该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40%。
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中存在重复评价的情况,且遗漏了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等从轻量刑情节。请法庭在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现有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还具有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一贯品行良好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被告人洪xx系初犯,其犯罪前刚大学毕业,涉世未深,在绵阳市xx公司任职管理培训生,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校期间、工作期间均表现良好,在犯罪前也未受过任何其他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处罚。到案时,被告人没有任何抗拒抓捕的行为,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积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因此,被告人洪xx认罪态度较好,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被告人洪xx家庭生活困难,母亲为先天性失聪的残疾人,父亲长年多病,家中还有老人需要赡养,父母含辛茹苦抚养被告人长大,被告人系家中唯一的精神支柱、经济支柱,建议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的家庭生活困难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xx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案发时无抗拒抓铺行为,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家庭生活困难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等规定,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在现有量刑建议上对大限度地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恳请采纳。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苟静 陈杰律师
二O二0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