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陈先生与杜女士2000年登记结婚,陈先生是上海人,而杜女士是台湾人。当初两人的结婚登记手续是在上海办理的。2003年起双方感情开始出现问题,此后杜女士回台湾居住至今。2005年 杜女士在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陈先生离婚。台湾法院受理后,通过海基会向在上海的陈先生发来起诉状以及开庭传票,陈先生没有赴台 应诉,而是写了一份同意离婚的意见书寄交台湾法院。此后不久,台湾法院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将判决书等相关文书同样通过海基会送交陈先生。
现在陈先生想要再结婚,但是民政部门的人告诉他,他现在的登记档案还是已婚而非离异,也就是说,现在他与胡某的婚姻关系在内地还是有效的,并未解除。后来,陈先生咨询过专业人士之后才明白,台湾地区的判决书必须经过内地法院的认可,才可以在内地发生效力。所以陈先生向上海某中级法院提起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之诉。
法院要求陈先生向法院提交该判决书在台湾已经生效的证明,但是陈先生现在无法取得这样的证明,他认为从法院的判决书签发日期、上诉期、以及他收到判决书的时间,可以确认现在已经过了上诉期,那么判决书就已经生效了。但是法院告诉他无法保证对方在台湾没有上诉,如果对方在台湾上诉,那么这份判决书也还是没有生效的。所以陈先生必须提供台湾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后来陈先生与台湾法院联系,让其出具了生效证明书,有了这份证明书,国内法院对该判决书予以认可。
大陆法院审理结果:
2006年3月,上海法院作出裁定:对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判决书予以认可。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使用:
随着上海的进一步开放和经济的飞速增长,这个现代化大都市正日渐成为台商投资的首选。具相关资料统计,截至到2005年,台湾前百强财团中有五十多家在上海投资;六十多家台湾上市公司在上海设立了一百六十多个投资项目。到2005年10月底,台商在沪的投资总额达80亿美元… …
伴随着密切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多的台湾人来到上海生活、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选择了在上海成家立业。自然地,涉台婚姻的数量也日渐增多。但是,由于两地分居、文化背景不同、风俗习惯差异等原因,涉台离婚的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其中有不少是像本案这样台湾一方当事人在台湾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做出了准予离婚 的判决的。但是台湾地区当地法院的离婚判决并不当然地在内地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过内地法院的认可,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才可能在内地拥有法律效力。而如 何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就成为困扰当事人的一个难题。就这一问题下面将一一阐述。
一、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提交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地一方当事人要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离婚判决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这一规定包含了法院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问题。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认可的地域管辖规定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有利于执行,同时关于级别管辖,规定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基层法院不能受理此类申请。对管辖的问题,当事人要有初步的认识。
二、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及证据
通常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认可之前应当准备下列材料和证据: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
3、请求和理由;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书一般采用固定的格式和结构,范文可以在我站婚姻律师网www.iamlawyer.com法律文书栏目中下载。
(二)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正本,提供正本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供经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副本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此外当事人还应向法院提交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据。生效证明需要当事人与做出判决的台湾法院联系,法院会出具该证明,并通过海基会寄交国内法院或当事人
(三)内地一方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通常台湾地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传票)以及判决书都是通过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海基会)传送的,因此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以及海基会的书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不承认和认可此类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法院做出的判决。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包括内地申请人一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如果申请人为台湾一方当事人,那么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法院接受申请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依法予以初步审查,如果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会在七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后,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会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
(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
(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法院在认为台湾地区判决书并未违反一个中国的前提下通常会予以认可,从而赋予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书在内地的法律效力。
四、其他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
(一)、时效的限制。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二)、申请的撤回。在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申请。
(三)、申请认可台湾地区判决之诉与内地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冲突的处理。
1、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当事人又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则法院会不受理当事人的同一案件事实诉讼。
2、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予以受理。
3、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相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申请符合认可条件,法院会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反之,则恢复诉讼。
关于国外法院判决书的申请承认程序,同上面的要求大同小异,读者可以参照上面的阐述,再结合自己的案情,向法院提出承认申请。